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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办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修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出产、修建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响。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发生的环境噪声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并搅扰别人正常生活、作业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出产、运营作业遭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业纳入环境维护规划,并采纳有利于声环境维护的经济、技能方针和办法。 

第五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在拟定城乡建造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造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发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用区和建造布局,防止或许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一致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一致监督办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分和港务监督组织,依据各自的责任,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办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声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能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能和遍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办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别离不同的功用区拟定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规范的适用区域,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和国家经济、技能条件,拟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分在确认建造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和民用修建隔声规划规范,合理划定修建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间隔,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项目,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办理的规则。 建造项目或许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造单位有必要提出环境影响陈述书,规则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办法,并按照国家规则的程序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环境影响陈述书中,应当有该建造项目地点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造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 建造项目在投入出产或许运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备有必要经原批阅环境影响陈述书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则要求的,该建造项目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第十五条 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必要坚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正常运用;拆除或许搁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备的,有必要事先报经地点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第十六条 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纳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则交纳超规范排污费。 征收的超规范排污费有必要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关于在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形成严峻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期限管理。 被期限管理的单位有必要按期完成管理使命。期限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决议。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期限管理,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决议。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峻的落后设备实施筛选准则。 国务院经济归纳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公布期限制止出产、制止出售、制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峻的设备名录。 出产者、出售者或许进口者有必要在国务院经济归纳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规则的期限内别离中止出产、出售或许进口列入前款规则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模内从事出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激烈噪声的,有必要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布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环境噪声监测准则,拟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分安排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报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报道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业的监督办理部分、组织,有权依据各自的责任对统辖规模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查看。被查看的单位有必要照实反映状况,并供给必要的材料。查看部分、组织应当为查看的单位保守技能秘密和事务秘密。 查看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出产活动中运用固定的设备时发生的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响。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模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出产中因运用固定的设备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有必要按照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向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具有的形成的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宣布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状况,并供给防治噪声污染的技能材料。 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备有严重改动的,有必要及时申报,并采纳应有的防治办法。 

第二十五条 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对或许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依据声环境维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能条件,逐步在依法拟定的产品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中规则噪声限值。 前款规则的工业设备运转时宣布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能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修建施工噪声,是指在修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响。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区规模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修建施工噪声的,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修建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规模内,修建施工过程中运用机械设备,或许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有必要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该工程的项目的称号、施工场所和期限、或许发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纳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状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制止夜间进行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修建施作业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出产工艺上要求或许特殊需求有必要接连作业除外。 因特殊需求有必要接连作业的,有必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有关主管部分的证明。 前款规则的夜间作业,有必要布告邻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转时所发生的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响。 

第三十二条 制止制造、出售或许进口超越规则的噪声限值的轿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规模内行进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要求。机动车辆有必要加强修理和保养,坚持技能性能杰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规模内行进,机动船只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许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有必要按照规则运用声响设备。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运用警报器,有必要契合国务院公安部分的规则;在履行非紧急使命时,制止运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维护的需求,划定制止机动车辆行进和制止其运用声响设备的路段和时刻,并向社会布告。 

第三十六条 建造经过已有的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或许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许采纳其他有用的操控噪声污染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造噪声灵敏修建物的,建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则间隔必定间隔,并采纳减轻、防止交通噪声影响的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门、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运用播送喇叭的,应当操控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转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铁路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拟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纳有用办法,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下降或许依法规则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下降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造噪声灵敏修建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造噪声灵敏修建物的,建造单位应当采纳减轻、防止航空器运转时发生的噪声影响的办法。民航部分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发生的除工业噪声、修建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响。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因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固定设备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有必要按照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向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具有的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备的状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运营性文明文娱场所的鸿沟噪声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不契合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的,文明行政主管部分不得核发文明运营许可证,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不得核发运营执照。 运营中的文明文娱场所,其运营办理者有必要采纳有用办法,使其鸿沟噪声不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四十四条 制止在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高音播送喇叭或许采用其他宣布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或许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备的,其运营办理者应当采纳办法,使其鸿沟噪声不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制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运用高音播送喇叭。 在城市市区大街、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安排文娱、聚会等活动,运用音响器材或许发生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有必要恪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则。

第四十六条 运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许进行其他家庭室内文娱活动时,应当操控音量或许采纳其他有用办法,防止对周围居民形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运用的住所楼进行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刻,并采纳其他有用办法,以减轻、防止对周围居民形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建造项目中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备没有建成或许没有到达国家规则的要求,私行投入出产或许运用的,由同意该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陈述书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能够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拒报或许谎报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据不同情节,给予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未经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私行拆除或许搁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越规则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则,不按照国家规则交纳超规范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据不同情节,给予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对经期限管理逾期未完成管理使命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则加收超规范排污费外,能够依据所形成的危害结果处以罚款,或许责令停业、搬家、封闭。 前款规则的罚款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决议。责令停业、搬家、封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决议。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出产、出售、进口制止出产、出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归纳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归纳主管部分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责令停业、封闭。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则,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行发生偶发生激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不同情节给予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回绝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按照本法规则行使环境噪声监督办理权的部分、组织现场查看或许在被查看时弄虚作假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按照本法规则行使环境噪声监督办理权的监督办理部分、组织能够依据不同情节,给予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修建施工单位违背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夜间进行制止进行的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修建施作业业的,由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则运用声响设备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不同情节给予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机动船只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组织依据不同情节给予正告或许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能够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运用高音播送喇叭; 

(二)违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则,在城市市区大街、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安排文娱、聚会等活动,运用音响器材,发生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则采纳办法,从家庭室内宣布严峻搅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议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行使前款规则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议。 

第六十一条 遭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扫除危害;形成损失的,依法补偿损失。 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的胶葛,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维护行政部分或许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业的监督办理部分、组织调停处理;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地点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灵敏修建物”是指医院、校园、机关、科研单位、住所等需求坚持安静的修建物。

(三)“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许居民住所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轿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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