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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法令》现已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许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许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及其监督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送、储存、处置放射性废物,经过净化、浓缩、固化、紧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特点、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法令所称储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放置于专门制作的设备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法令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制作的设备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统一担任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处理作业。

国务院核工业工作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和各自的责任担任放射性废物的有关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和各自的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处理作业。

第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施行分类处理。   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规则。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核工业工作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树立全国放射性废物处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同享。

国家鼓舞、支撑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的科学研究和技能开发使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技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告发。接到告发的部分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经查询状况属实的,对告发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储存

第十条 核设备营运单位应当将其发生的不能回收使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许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集中储存,或许直接送交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备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发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安稳的、规范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储存,并及时送交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核技能使用单位应当对其发生的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核技能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发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集中储存,或许直接送交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并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请求收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许可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确保储存设备安全运转的安排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处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能人员,其间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契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规则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纳、储存设备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四)有健全的处理准则以及契合核安全监督处理要求的质量确保体系,包含质量确保纲要、储存设备运转监测方案、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备营运单位使用与核设备配套建设的储存设备,储存本单位发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求请求收取储存许可证;储存其他单位发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请求收取储存许可证。

第十三条 请求收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契合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则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审查,对契合条件的颁布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安排专家进行技能评定,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的定见。技能评定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奉告请求单位。

第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品种、规划和规划;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改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请求处理许可证改变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需求改变许可证规则的活动品种、规划和规划的,应当按照原请求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从头请求收取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需求继续从事储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提出连续请求。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结审查,对契合条件的准予连续;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规则,对其接纳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许送交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应当树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状况记载档案,照实完整地记载储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历、数量、特征、储存方位、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储存活动有关的事项。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储存设备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确保在规则的储存期限内储存设备、容器的无缺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

第十八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储存设备运转监测方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对储存设备进行安全性查看,并对储存设备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应当照实记载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许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越国家规则的规范的,应当当即查找原因,采纳相应的防范办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陈述。构成辐射事端的,应当当即发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的规则进行陈述,展开有关事端应急作业。

第十九条 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储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同时供给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品种、数量、活度等材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照规则承当储存、处置的费用。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工作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依据地质、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求,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分定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同意后施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供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纳有效办法支撑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制作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备,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能导则和规范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间隔,并对场址的地质结构、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沛研究证明。

第二十二条 制作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备,应当契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并依法处理选址同意手续和制作许可证。不契合选址规划或许选址技能导则、规范的,不得同意选址或许制作。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备的工程和安全技能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制作,由国务院核工业工作主管部分安排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并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请求收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有国有或许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能确保处置设备安全运转的安排机构和专业技能人员。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处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能人员,其间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处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能人员,其间至少有5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契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规则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纳、处置设备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备封闭后应满意300年以上的安全阻隔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备封闭后应满意1万年以上的安全阻隔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五)有能确保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政担保。

(六)有健全的处理准则以及契合核安全监督处理要求的质量确保体系,包含质量确保纲要、处置设备运转监测方案、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和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请求、改变、连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按照本法令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规则,对其接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树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状况记载档案,照实记载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历、数量、特征、存放方位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状况记载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处置设备运转监测方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对处置设备进行安全性查看,并对处置设备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照实记载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许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越国家规则的规范的,应当当即查找原因,采纳相应的防范办法,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核工业工作主管部分陈述。构成辐射事端的,应当当即发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的规则进行陈述,展开有关事端应急作业。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备规划服役期届满,或许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该设备的规划容量,或许所在地区的地质结构或许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严重变化导致处置设备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处理封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封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的,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处置设备安全监护方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同意。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备依法封闭后,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同意的安全监护方案,对封闭后的处置设备进行安全监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撤消许可证等原因中止的,处置设备封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供给财政担保的单位承当。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对放射性废物处理、储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进行监督查看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向被查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询、了解状况;

(二)进入被查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查看或许核对;

(三)查阅、仿制相关文件、记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查看单位提交有关状况说明或许后续处理陈述。

被查看单位应当予以合作,照实反映状况,供给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的监督查看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查看单位保守技能隐秘和事务隐秘。

第三十条 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巨细,树立健全相应等级的安全捍卫准则,采纳相应的技能防范办法和人员防范办法,并当令展开放射性废物污染事端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储存和处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进行查核;查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作业。

第三十二条 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规则定期照实陈述放射性废物发生、排放、处理、储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状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和核工业工作主管部分照实陈述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纳、处置和设备运转等状况。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储存、处置或许私行处置。   禁止无许可证或许不按照许可证规则的活动品种、规划、规划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主管部分拟定。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本法令规则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背本法令规则同意不契合选址规划或许选址技能导则、规范的处置设备选址或许制作的;

(三)对发现的违背本法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许可证以及施行监督查看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储存或许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承当,能够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备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则,将其发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储存、处置,或许将其发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能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则,将其发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许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储存、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期限采纳管理办法消除污染,逾期不采纳管理办法,经催告仍不管理的,能够指定有管理才能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备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储存、处置,或许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许私行处置的;

(二)核技能使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许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储存、处置,或许私行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许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许私行处置的。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停产停业或许撤消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期限采纳管理办法消除污染,逾期不采纳管理办法,经催告仍不管理的,能够指定有管理才能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私行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许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活动的;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则的活动品种、规划、规划、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许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活动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规则储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许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则树立状况记载档案,或许未按照规则进行照实记载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或许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则照实陈述有关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的监督查看,或许在接受监督查看时招摇撞骗的,由监督查看部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核设备营运单位、核技能使用单位或许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则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查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或许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许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或许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设备、配备所发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则履行。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运送的安全处理、放射性废物形成污染事端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形成的工作病防治,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四十六条 本法令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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